聊城市实验小学校务委员会议事规则
为了更好地贯彻民主集中制的原则,进一步促进工作的科学化、民主化、制度化建设,切实加强校务委员会的集体领导,提高班子水平和决策能力,特制定校务委员会议事规则。
一、 组成人员
校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为校长、书记、副校长、纪委书记、办公室主任。校长任校务委员会主任,书记任副主任,其他同志任委员。根据工作需要,由校务委员会主任或副主任确定,可以邀请有关科室的负责同志、家长代表及学生代表等在讨论相关议题时列席会议。
二、 议事内容
党和国家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情况;学校发展的长远规划、学校重要改革方案和年度工作安排和总结;制定、修改和废除重要的规章制度、奖惩办法、政策性相关规定;学校建设、后勤管理、财务支出事项;固定资产的处置及处理;重大财政支出项目一次性支出一万元以上和较大数额的非正常支出;学校年度决算预算的制定和调整;教职工奖惩及福利待遇;推荐评先评优、晋职、晋级及聘任;学校先进个人、先进集体评选和全校性的奖惩事项;讨论确定学校内设机构和编制、干部及人事管理安排;学生招生计划和相关工作;教职员工违纪方面的调查处理意见;纪委巡察的有关重大事项;对突发性大事的处理意见;学校领导班子认为应当集体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。
三、 议事程序
校务委员会由主任召集并主持,主任不在时,可委托副主任或委员主持。参加会议人数必须超过校务委员会成员半数以上,方可开会。
1、提交学校重大事项和各处室上交的议题,成员充分酝酿,讨论磋商,力求达成共识。
2、在决策、决定重大问题时,实行表决制。意见统一则口头表决通过;意见不统一,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。会议赞成票必须超过应参加会议的校务成员半数以上,表决有效。
对较复杂问题的表决可以多次会议多次讨论,在付诸表决后,主任综合大家意见,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,形成会议决议,一旦形成决议,所有人无条件执行决议;在校务委员会决议未公布之前,校委会成员必须严格保密,不得私自泄露,否则后果自负,并追究其责任。
3、会议的过程、成员的观点、通过的决定,需记录在案,特别是有争议问题和重大问题更要详细记录,以备后查。
4、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,无法召开校务委员会议,由主任、副主任审核决定,但事后应及时召开校务委员会予以确认议事内容和决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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